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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承包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鲍蕊介绍说,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公司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本案中,文明公司将公司部分车间承包给本公司职工唐某经营属于内部承包,并未改变经营范围及资产性质。唐某无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所以唐某直接管理、使用的职工仍然属于文明公司的职工,文明公司并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文明公司与唐某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官同时指出,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也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因此,人社局作出的涉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松不老 发表于 2015-12-18 14:19 ■连线法官■ 承包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鲍蕊介绍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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