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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无推卸、逃脱责任故意不宜简单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应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应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事由规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即驾驶人应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因此,逃避法律追究应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责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该案查明的事实是,陈某在与何某相撞后驾车离开,但很快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对后又迅速主动驾车赶回,5分钟后即返回现场,且主动报警,并对伤者进行积极救助,垫付巨额医疗等费用,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协助救人等措施,也没有任何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故法院结合该案实际认定该案情形不属于免责事由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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