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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从2015年8月说起。当月,渝中区法院法官陈卓承办了一起劳动者追讨欠薪案,原告陈某是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陈某以公司拖欠其18万元工资为由将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双方既然对所欠工资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支付工资,为什么还要起诉到法院?”陈卓认真翻阅案卷材料,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双方均对事实无争议,被告愿意偿还所欠工资,要求法院尽快处理。原、被告双方如此意见一致,这在陈卓的办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遇见。 带着疑问,陈卓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法院同一天受理了18起以该公司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经过进一步了解,他得知涉案房地产公司对外拖欠大量债务,因资不抵债,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掌管着公司的人财物,却任由公司拖欠其一年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可能系房地产公司为逃避外债利用劳动工资的优先权进行的虚假诉讼。”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陈卓大胆地作出了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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