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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今年2月和5月,长宁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邹女士通过旅游网站预订机票时,因案外人操作失误,错将“邹”字误为“皱”字。由于出发前没有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邹女士直到安检未能通过时才发觉这一错误。法庭认为,这一错误并非被告造成。航空电子客票的乘客信息录入及更改等事项,通常需要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被告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通过机场值机柜台为原告作姓氏更正的可能性较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且原机票退票后原告已获得相应退款,原告要求赔偿重购机票款1680元,法庭不予支持。 至于因行李没有随机到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庭认为,被告作为航空承运人,对航班托运行李的收运及流转规则应属明知,对原告不再使用原先机票的情况下托运行李存在的问题也应当知道。但被告在重新为原告办理登机手续时未能就先前的托运行李做出妥善安排或向原告进行提示,被告显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协助义务,原告因此产生的部分支出与行李延误有直接关联,法庭酌定该部分赔偿金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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