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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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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扰乱法庭秩序现象就一直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庭审是查清事实、主张权利、固定证据的必经程序,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的庄严神圣,但是层出不穷的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严重破坏庭审的程序价值,伤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伤害法律和司法的尊严。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庭审法官如果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必须经过院长审批同意。由于法官自身事务繁忙,申请院长审批需要付出时间成本,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只要没造成身体伤害,选择隐忍了之最明智。况且有时办案法官担心处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会给自己工作带来更多麻烦,相关领导有时也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不支持处罚,而且罚款拘留的处罚方式威慑力有限,震慑效果不佳。为解决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缺乏有效打击方式的问题,2015年11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设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打击高度上升到刑罚之上,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决捍卫,开辟了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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